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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咨询报告的规范性问题(一)

发布时间: 2015-02-18

案例概要:

200812月,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房地产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咨询报告书》”)包括:“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咨询的假设和限制条件”、“房地产咨询结果报告”、“咨询技术报告”、“附件”6个部分,采用收益法作为“咨询方法”。该报告的《咨询业务约定书》载明的委托咨询目的是:“为委托方内部了解房地产假设租金在***/平方米用收益法测算条件下的价值提供参考”,从该《咨询报告书》的格式上看类似房地产估价报告,只是将“估价”改为“咨询”。

20091月,省建设厅转来投诉信函一件,反映该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违反事实高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点评:

该《咨询报告书》借鉴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格式和估价方法,但从《咨询业务约定书》和报告书的名称、内容看,该报告并不是房地产估价报告,实际上是估价机构在委托方限定假设条件和测算方法的前提下,为委托方内部了解房地产价值提供参考性咨询意见。但投诉人将该《咨询报告书》误作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使用,从而引起对该报告及估价方的质疑。

从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角度,该《咨询报告书》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假设租金标准,并假设咨询标的物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不受《深圳市****园区条例》限制不够慎重,缺乏足够依据,咨询结果与估价结果会存在差异。对于该估价机构在出具咨询报告时的不慎重,学会已予以批评和警示。

 

专家提示: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对房地产咨询报告的出具形式进行规范,但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出具咨询报告时仍应谨慎,不得滥用假设。报告中所设定各项假设条件,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应与市场情况相违背。

对于房地产咨询报告的规范性问题,学会正在组织研究,请各位会员予以重视,加强自律,防范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