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2-10
[编者按]:为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学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历年受理的技术咨询、信访投诉进行了归集和整理,从本期开始陆续选登部分典型案例,引导大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微杜渐。
案例一
案例概要:
2007年5月,学会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深圳某评估机构出具的拆迁估价报告进行技术咨询。该估价报告“致委托方函”中关于估价目的的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而估价结果报告中“估价目的”表述为“为委托方拆迁而评估市场价值”。该评估委托合同书关于估价对象、估价目的等表述不明确。
案例点评:
该估价报告关于评估目的的表述不规范,房地产拆迁目的的估价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评估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另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委托人的协助义务、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专家提示:
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遵循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使用规范格式和专业术语,委托合同书应明确界定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以规避由此引发的评估争议。
案例二
案例概要:
2007年7月,学会收到市国土房产局转来的市府直通车电子信访件,要求对某评估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不符合规范的投诉进行核实。根据投诉方提供材料,该公司于07年2月出具的估价报告仅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章。
案例点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提示:
学会于2007年8月15日发出《关于取消﹤深圳市房地产估价执业会员专用章﹥的通知》(深估学字[2007]10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专用章。自专用章取消之日起,我市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必须通过信息系统下载“估价报告摘要”,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上述信访投诉件已提交学会纪律委员会进一步核查。一经查实,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外,学会纪律委员会还将根据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违规违纪行为人相应处分。